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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健推動 兩岸互設辦事機構

作者:李允傑 ( 2012831 17:05)

 

第八次江陳會後,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已提上議程。馬總統日前再次呼籲兩岸可以思考互設辦事機構以逐步擴大合作範圍。兩會互設辦事機構涉及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委會將召集跨部會協商規劃。

從「客觀需求」而言,兩岸互設辦事機構的時機成熟。首先,自2008年兩會恢復協商後,兩岸經濟與社會交流不斷擴大,雙方互設辦事機構的客觀需求越發明顯。2011年兩岸貿易(含香港)總額達1,598.5億美元,其中出口1,148.3億美元,進口450.2億美元,大陸早已成為我國第一大的貿易對象;台資企業赴大陸投資金額高達131億美元;大陸來台觀光人數近173萬人次,台灣往來大陸更達526萬人次。

以日本為例,2011年台日貿易量690.8億美元,台赴日與日赴台觀光人數各約百萬,台灣在日設有六個辦事處;但台灣除了觀光局在北京設有辦事機構外,沒有任何單位在大陸設辦事機構,確實不合理。

其次,兩岸簽署投保協議後,在P2G投資糾紛的解決,至少有「協處」與「協調」機制需要政府公權力與兩岸連繫平台的介入,互設辦事處能提升效率。同時,我方若在大陸設有綜合性的辦事處,更能保障台商的人身安全,避免鍾鼎邦事件再次發生;通過協商未來辦事處可行使探視權,讓大陸台商有娘家可依靠的安全感。

 

此外,兩岸ECFA簽署後,兩岸在觀光、文化、教育、產業合作、陸生來台、媒體駐點等涉及兩岸交流的各項事務,均有大幅成長的趨勢,需要相關部會擴大服務範圍,解決衍生問題,兩岸互設綜合辦事處符合民眾的需要。

 

就我方立場,辦事處的角色定位與功能必須是「綜合性的單位」,將各相關部會的業務合署辦公(如在香港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同時必須是「準(類)領事單位」,具有簽證的功能。對於台商社群而言,辦事處要能全權代表政府,配置專職的領事、經貿、新聞文化、法務、教育等服務功能,且能協調雙方政府的外派機構,也就是「無代表處之名,卻有代表處之實」的辦事機構,才能發揮應有成效。

 

然而,兩岸互設辦事處的角色定位與功能,必須通過兩岸協商,過程沒有想像中簡單。例如,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處為ECFA的項目之一,經歷1年多協商,今年418日雙方分別公佈受理及審查對方經貿團體申請設立辦事機構的相關法規。但至今,經貿團體互設辦事處延宕停擺,主要是卡在雙方對陸方代表身份未能達成共識。

 

另一道關卡是涉及法令的修訂。兩岸關係條例第六條規定:「為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但對於我方行政機構至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並無法源,仍待朝野凝聚共識,協商修法。

 

兩岸互設辦事處對兩岸關係發展有重要象徵意義,只要持續秉持務實互惠原則,兩岸可逐步擴大合作範圍。兩岸互設辦事機構時機已然成熟,但須兩岸雙方以智慧克服政治障礙,循序穩健推動。

(本文發表於2012831日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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