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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協議 兩岸談判深水區的試點

作者:李允傑 ( 201289 16:21)

 

第八次江陳會將於九日舉行,台商期盼的「兩岸投資保障與促進協議」,即將簽署。自一九九○年開始,台灣的政商界就不斷有簽署兩岸投保協議的呼籲,但大陸方面始終冷處裡。簽署ECFA之後,大陸才比較認真思考簽署兩岸投保協議。

 

從民國九十八年陸委會在第五次江陳會提上議程,延宕至第八次江陳會才完成簽署,這份糾結兩岸主權定位與司法體制的敏感協議,可說得來不易。大陸的底線是,條文絕不能出現「國際」定位;我方的策略是「簽得早不如簽得好」,爭取時間希望給台商更好的實質保障。

 

過去台商在大陸面臨人治色彩濃厚、地方保護主義的投資環境,投保協議對台商所關心的徵收補償、人身安全與爭端解決等議題,都有回應。儘管結果未能盡如人意,但我方談判團隊已盡了全力。

 

首先,在P2P(投資人對投資人)爭端解決部分,只要雙方同意,台商可以在商業合約中約定,發生糾紛時,可由我方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或調解。國際慣例上一般投資協議並不會納入P2P;兩岸協議未來投資糾紛可在兩岸或第三地仲裁,仲裁結果可以被大陸承認並執行,這對台商是一大利多。

 

其次,台商期待的P2G(投資人對政府)國際仲裁,雖然各國與大陸簽署的投保協議均有該項條款,但實務上大陸從未同意透過國際仲裁來解決此類爭端,更不可能在兩岸協議中出現國際仲裁字眼。兩岸投保協議提供的替代途徑是,P2G的爭端可採多元化解決方式,包括行政協調、司法、協商、協處以及調解等五大途徑。相對於一般國際規範,這是協議中最具兩岸特色的條文。

 

至於台商人身安全部分,依大陸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拘留或監視居住必須在二十四小時通知家屬,但涉及「國家安全」或「恐怖犯罪活動」例外;我方則希望「無例外原則」。這一原則未列入條文,改以共識文件呈現。這是中共在國家安全與兩岸關係的考量下,尋求折衷的做法。

 

不可否認,大陸方面基於兩岸關係的考量,在協議內容做出妥協與調整;但另一方面,這未嘗不是透過兩岸間的協商互動,提高大陸對人權的保障與司法的透明度。兩岸投保協議可說是兩岸談判進入深水區的試點,這次的經驗可以提供未來兩岸談判的參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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