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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允傑:修法補漏 杜絕司法關說 [工商時報]20131001

李允傑 (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台灣競爭力論壇學會政府預算組召集人)

 

 

 

民主政治的三大基石是公平選舉、言論自由與司法獨立。對於一位學者而言,馬王政爭發展至今的一個懸念是:為什麼曾為公平選舉理念積極查賄的法務部長馬英九,獲得民意高度支持;而為了司法獨立理念開鍘黨籍立法院長的總統馬英九,卻得到民調探底的回報?

 

首先,是社會文化的結構性因素。根據雷格斯(F. W. Riggs)的比較行政理論,台灣是一個現代民主制度與傳統文化價值交錯並存的「稜柱社會」(prismatic society)。在稜柱社會中,官員的正式權威受到法律限制,但實際上個人卻可以透過非正式的管道或方法,擴大他的控制力與影響力,而民眾也習以為常。

 

關說文化在中國社會歷史悠久。關說就是人情請託,意圖透過捷徑辦事。習慣以人情義理及關係親疏辦事的台灣社會,從繳罰單、介紹工作、到子女入學編班,民眾多有關說經驗。各級民代服務選民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關說。

 

一般民眾往往將司法關說視為關說文化的一環,不知其戕害民主制度的嚴重性。大家都知道司法關說不對,但對這次爭議卻可以因為事不關己而同情人緣好的立法院長,難道真要等到因為他人關說,自己因而受到不公平的司法裁判時才會有椎心之痛?

 

以關說理由撤除王金平黨籍,之所以得不到社會多數認同(包括北院承審法官),因為關說無論在官場或民間的認知,都不算罪大惡極,不值得「小題大作」。馬王之爭的社會反映就呈現出人情世故(人治)壓過制度理性(法治)!

 

其次,是現行法律的縱容。在台灣,原來司法關說行為竟然無法可管,除非有對價關係(如司法黃牛),否則對司法關說者難課以刑責。國會議長涉及司法關說,根據英國、香港的法律是極嚴重的「妨礙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罪行,最高刑罰為終生監禁;即使在美國,亦屬於成文法裡的「破壞司法公正」(obstruction of justice)罪行,亦是非同小可,必須坐牢。

 

行政關說容可見仁見智,但司法關說卻攸關憲政正義,絕無寬縱餘地。做為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的中華民國,竟然沒有法律對妨礙司法公正的民代和政治人物予以偵查、起訴,而只能訴諸黨紀處分,令身兼黨主席的總統採取迅雷手段,反遭外界批評「藉機剷除異己」。法律的疏漏是造成九月政爭風波擴大的重要關鍵!

 

《世界人權宣言》第7條寫著「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這是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捍衛司法獨立,是民主社會的進步價值,朝野只論政治鬥爭而不問正義是非,豈不是將維持司法公正看得不如政黨鬥爭重要?如果司法案件取決於關係之有無或權貴之地位,而非是非公義之裁判,人民還能相信司法嗎?

 

台灣要走向完善的民主政治,司法獨立是無法妥協退讓的價值。朝野當務之急,應是放下政黨鬥爭的算計,立即修法制定「妨礙司法公正罪」。對於關說司法者,視為妨礙司法公正之刑事犯,課以相當的刑責。對於被關說之司法人員,應依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本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否則應課以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關說未遂但隱匿不報之司法人員,應課以行政責任;關說成功且隱匿不報者,應課以刑事責任。

 

危機就是轉機,只有藉此難得的機會,社會輿論強烈要求朝野立即修法,將司法關說的責任追究到底,才能徹底破除有權有錢者對於司法的不當干預。

 

除了修法之外,我們還必須從國民教育著手,落實司法獨立的理念,培養民眾正確的法治觀念,匡正似是而非的關說文化,以杜絕司法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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